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黔东南州州直机关单位离退休人员去世后丧事办理的实施办法》等规定,为进一步推行丧事改革制度,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教职工及亲属的界定
教职工系指学院在职教职工及离退休教职工。教职工亲属系指学院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父母。
二、丧事办理的基本原则
(一)移风易俗、文明治丧、简办丧事。教职工,特别是党员、干部要带头文明节简办丧事,树立时代风尚,积极推动殡葬改革。要在殡仪馆或合适场所集中办理丧事活动,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维护学院良好形象。
(二)根据黔府〔1985〕39号文件通知规定,凯里市属于实行火葬的划定区域,凡是在凯里地区去世的我院教职工,一律实行火葬。
(三)根据中央和省、州有关规定,教职工去世后不成立治丧机构,不组织集体吊唁,不开追悼会,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可作简要的生平介绍,生平介绍仪式在出殡前举行。
(四)采用佩戴黑纱白花、播放哀乐、发放生平介绍等方式哀悼逝者,严禁搞封建迷信活动,严禁教职工、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收敛钱财。
(五)教职工生前有丧事从简愿望或要求的,单位和亲属应当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
三、丧事办理牵头部门
教职工及亲属去世,由学院工会或学院组织部(老干科)负责牵头办理丧事相关事宜。其中,在职教职工及亲属去世,由学院工会负责,离退休教职工及亲属去世,由学院组织部(老干科)负责。
四、生平介绍仪式规定
(一)学院教职工去世后其灵堂设凯里二龙殡仪馆的,学院组织举办生平介绍仪式。灵堂不设凯里二龙殡仪馆的,学院不组织举办生平介绍仪式。
1.副厅级(含享受待遇)干部去世,其生平介绍仪式由学院院长主持,学院党委书记作生平介绍。
2.正县级(含享受待遇)干部去世,其生平介绍仪式由学院党委副书记主持,学院院长作生平介绍。
3.副县级和高级职称(含享受待遇)干部去世,其生平介绍仪式原则上由学院组织部主要负责人主持,学院分管领导或联系领导作生平介绍。
4.科级干部去世,其生平介绍仪式由学院组织部负责人主持,学院工会负责人作生平介绍。
5.其他教职工去世,其生平介绍仪式由学院人事处负责人主持,学院工会负责人作生平介绍。
(二)生平介绍的具体内容,应当充分尊重家属意愿,提前与家属商议确定。
在职教职工去世后的生平介绍,由人事处负责草拟,部门领导审核。退休教职工去世后的生平介绍,由老干科负责草拟,部门领导审核。
五、发布讣告、敬献花圈及吊唁规定
(一)教职工或其亲属去世后,丧事办理牵头部门要及时安排发布讣告和敬献花圈事宜。
(二)在职教职工或其亲属去世后,以“少妇AAA级久久久无码精品片”和“少妇AAA级久久久无码精品片工会”的名义各送1个花圈。离退休教职工或其亲属去世后,以“少妇AAA级久久久无码精品片”和“少妇AAA级久久久无码精品片老干科”的名义各送1个花圈。
以系部或个人名义送花圈的,由系部或个人自行安排。
(三)学院教职工或其亲属去世后,灵堂设置地不在凯里二龙殡仪馆但属黔东南境内的,学院安排吊唁人员前往吊唁;属黔东南境外的,学院不安排人员吊唁。
在职教职工或其亲属去世,吊唁人员原则上由其所在系部的分管领导、学院工会负责人、所在工会小组组长或所在系部负责人组成。离退休教职工或其亲属去世,吊唁人员原则上由分管组织部的院领导、组织部负责人、老干科负责人组成。
吊唁人员用车,由丧事办理牵头部门对接学院党政办公室行政科派遣。
如遇分管领导、工会负责人和组织部负责人因故不能前往吊唁等特殊情况,则由教职工所在系部或老干科负责安排1—2人代表学院前往吊唁,所产生的车费等费用按政策规定据实报销。
六、丧葬费、抚恤金标准及办理规定
(一)丧葬费报销原则及范围
1.丧葬费报销原则:教职工或其亲属去世后,对在划定区域内实施火葬的,学院予以报销丧葬费,否则不予报销。
2.丧葬费报销范围:包括服装、整容、遗体运送、存放、火化、骨灰盒存放以及生平介绍仪式等方面的费用。
(二)丧葬费、抚恤金标准。按现行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三)丧葬费、抚恤金的报销及领取规定。教职工及亲属去世后,家属须在丧事办理完毕后及时到学院办理丧葬费和抚恤金的报销及领取手续。办理时须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明、购买墓地证明等相关材料。
七、吊唁慰问标准
吊唁慰问品(金)标准按黔工总字[2018]12号文件执行,由学院工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具体标准如下:
(一)在职教职工去世,学院给予2000元慰问品(金)。
(二)离退休教职工去世,学院给予1000元慰问品(金)。
(三)教职工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学院给予1000元慰问品(金)。
八、其它事宜
(一)教职工及亲属去世后,学院有关部门人员应及时到达现场开展吊唁工作,告知家属丧事办理相关政策,与家属密切沟通,倾听有关诉求。
(二)吊唁慰问、丧事办理等所涉及部门及人员,要坚决服从工作安排,相互沟通、相互支持,杜绝推诿扯皮、逃避责任。
(三)本实施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执行。